(2015)红民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与耿海杰、孙秀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耿海杰,孙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69号申请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宋飞,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婷,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耿海杰,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孙秀丽,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耿海杰、孙秀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耿海杰、孙秀丽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合计为120万元。申请人以其账户内的120万元银行存款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耿海杰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孙秀丽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和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立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