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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催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孟坤兴(灵宝市富之园超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坤兴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114号申请人孟坤兴(灵宝市富之园超市)。申请人孟坤兴(灵宝市富之园超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孟坤兴(灵宝市富之园超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3130005225328979,收款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670910090000001131,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孟坤兴(灵宝市富之园超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光辉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鹏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