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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异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闫翠玉、袁义华与李学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翠玉,袁义华,李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异字第23号异议人(案外人)闫翠玉。委托代理人董少民,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袁义华。被执行人李学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义华与被执行人李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闫翠玉对本院裁定冻结、扣押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闫翠玉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闫翠玉撤回异议。审判长  陈少玉审判员  董国飞审判员  管晓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