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娜、被告刘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慧,刘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00408号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昊霖,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军伟、仝乐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慧,女,1981年5月7日生,汉族。被告刘娜,女,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娜、被告刘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娜、被告刘慧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慧、被告刘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利辰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人民陪审员 张青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路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