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597号原告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刚。委托代理人沈翼敏,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振伟,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联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强华。原告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波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翼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联波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至2004年之间,由于被告项目融资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共计出借给被告1,73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2003年6月11日,原告委托全资子公司上海西南生产资料市场向被告汇款50万元;2003年12月25日、12月30日、2004年3月22日,原告委托全资子公司上海西南生产资料市场向被告指定账户“上海联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汇款20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2004年4月5日、4月29日、5月14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号“上海联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汇款2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2004年7月12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北京世纪东方国铁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汇款280万元。2004年7月29日,原告向被告账户汇款300万元。以上共计1,730万元。2011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本公司借贵司人民币1,800万元整,用于铁道部应急通信项目。由于市场等原因,该项目的资金不能按协议归还。目前随着中国3G等技术发展与应用,该项目技术将能得到推广与应用。为此,我司也在积极拓展地铁等市场。计划能在2012年12月底归还贵司上述借款以利息……”。之后,被告未期还款。经过原告多次催讨,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1,730万元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730万元。被告深圳联波公司未答辩。原告提供农业银行本票申请书、银行转账记录、上海联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被告委托书、被告收到函、银行转账记录、电汇凭证、被告申请、支票存根、被告借条等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联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7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嵘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