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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庆梅与扬州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梅,扬州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李庆梅。委托代理人暨原告张贵洋。被告扬州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广陵区泰安镇金泰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兆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曙,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庆梅、张贵洋诉被告扬州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梅、张贵洋撤回对被告扬州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 刚人民陪审员  黄中华人民陪审员  陈粉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