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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6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祖团、陈叶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054-1号本院于二○一五年四月十日对原告陈祖团、陈叶与被告福清市振先综合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605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0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九行、第十四至十五行,第七页第二十三行,第八页第三行中的“被告福清市振先综合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更正为“被告福清市振先综合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审 判 长  陈明武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何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