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士翰申请执行李德松、郑松辉、杨玉珍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翰,李德松,郑松辉,杨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李士翰,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李德松,男,汉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郑松辉,男,汉族,1954年9月17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杨玉珍,女,汉族,1955年9月2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李士翰与李德松、郑松辉、杨玉珍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汕中法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李士翰346万元及利息等。根据有关规定,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德松与其妻陈珊共有并登记在陈珊名下的汕头市、被执行人杨玉珍位于汕头市的房产,因上述房产仍在拍卖过程,短时间内无法处置完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交付拍卖,短时间内无法处置完毕,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卫星审 判 员 林冬平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旭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