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杜某与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76号原告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程启明,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封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封某乙,1983年11月5日,居民。原告杜某与被告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缀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启明、被告封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双方于2013年夏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结婚,因被告有精神分裂症,需终生服药,无法生活自理,无法怀孕,且双方无法沟通,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封某甲法定代理人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情况属实,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就知道被告有精神分裂症。如果被告同意给予经济补偿60000元,被告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夏经人介绍相识,次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在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曾二次入院治疗,婚后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再次因犯精神分裂症入院住院治疗。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本院对外委托鉴定,被告封某甲系××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40元,由被告垫付。另查明,原告在起诉前从被告银行卡中支出40200元,原、被告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原告补偿60000元,原告同意给予补偿1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司法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前隐瞒了××,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感情基础相对薄弱,且婚后不久被告精神分裂症就再次发作,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给予经济补偿60000元就同意离婚,因原、被告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在本案中应由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而不是根据原告给予被告经济补偿多少来决定的,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主张原告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组成中含有因原告在起诉前从被告卡中支出40200元,原告虽诉称该款项为结婚时给付被告的彩礼,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部分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他支出除鉴定费1000元及交通费40元外,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封某甲离婚。二、原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封某甲2114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冠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