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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邱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郭营。委托代理人章勇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系公司法务。被告邱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因原告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逄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宝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