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3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3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凯富大厦8F802室。法定代表人陈家学,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永珍,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东瑞,男,1987年9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总裁。委托代理人张郁平,男,1963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兴,男,1947年5月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鉴定费61200元,由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垫付,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垫付,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04元,由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垫付52502元,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向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2502元,剩余5250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2元,由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南代理审判员 闫 慧代理审判员 史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立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