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698号原告郑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培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