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常伟与高浩伟、王存绪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伟,高浩伟,王存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娄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常伟,男,1988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浩伟,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存绪,男,1959年9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常伟与被执行人高浩伟、王存绪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作出(2014)娄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浩伟、王存绪已自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烦县人民法院(2014)娄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