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红平与周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平,周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732号原告:陈红平,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何华军,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可平,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平诉被告周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平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可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平撤回对被告周可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红平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殷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