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林志伟与陈冰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伟,陈冰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林志伟,男,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清国,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冰楷,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伟与被告陈冰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志伟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一十八元五角(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志伟负担。审判员 柯天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忆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