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庄玉帅与李新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玉帅,李新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庄玉帅,男,1975年2月3日生,住大连市。被执行人李新德,男,1956年6月12日生,住住大连市。申请执行人庄玉帅与被执行人李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并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