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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全中与王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中,王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16号原告赵全中。被告王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中与被告王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要与被告协商处理,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全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有林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赵全中负担。审判员  吕红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乔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