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农商行诉倪学文、尚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海支行,倪学文,尚清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海支行。法定代表人韩吉芳。被告倪学文。被告尚清英。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2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倪学文名下的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海海洋支行的存款2万元(账号为:193×××××××××369)予以冻结。现此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海支行申请解除冻结被告倪学文名下的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海海洋支行存款2万元(账号为:193×××××××××6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倪学文名下的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海海洋支行的存款2万元(账号为:193××××××××69);二、解除对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海支行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辽BZ0×××)的查封。审判员 张继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美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