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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馨与河南江河起重机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馨,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申馨。被执行人: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朱建学,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馨与被执行人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馨与被执行人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成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