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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7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西安工业交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与邢静飞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工业交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邢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723-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工业交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邢静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西中民再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邢静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静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静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邢静飞购买了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荣名城、预售证号为2011087、合同登记号为Y12099752号、第46幢1单元8层10805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邢静飞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荣名城、预售证号为2011087、合同登记号为Y12099752号、第46幢1单元8层10805号房屋。二、被执行人邢静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邢静飞不得变动被查封财产的产权、产籍手续,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平 旗审判员 ��郑潇审判员 张 育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