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国庆与被告杨雪峰、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庆,杨雪峰,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马国庆,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爱民,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雪峰,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燕,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庆诉被告杨雪峰、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庆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杨雪峰、陈燕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太行路北段安钢大道以南“福馨苑”小区福B1#-2-12东户房产,及被告杨雪峰名下所有的豫ERZ5**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刘鹏飞、朱顺英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安阳市高楼庄后街70-6-1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鹏飞、朱顺英所有的位于安阳市高楼庄后街70-6-1号房产,查封期间禁止买���、转让、抵押、过户、毁损该房屋;二、查封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售于被告杨雪峰、陈燕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太行路北段安钢大道以南“福馨苑”小区福B1#-2-12东户房产,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过户、毁损该房屋;三、查封被告杨雪峰名下的豫ERZ5**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过户、毁损该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