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建容与简阳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容,简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5)简阳行初字第13号原告高建容,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简阳市公安局,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政府街87号。法定代表人钟世斌,局长。原告高建容不服简阳市公安局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简公(治)行罚决字(2015)15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建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建容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高建容负担。审 判 长 XX英审 判 员 冯 简人民陪审员 赖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