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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三台县凯河镇村民。委托代理人:邓常超,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三台县凯河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同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