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三台县凯河镇村民。委托代理人:邓常超,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三台县凯河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同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