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贾琴、赵飞、长治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琴,赵飞,长治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88号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府后西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妍,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琴,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被告赵飞,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被告长治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环东路511号。法定代表人贾继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钢,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琴、赵飞、长治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经原告申请���交的受理费6623元,不再收取。审 判 长 韦庆彪人民陪审员 王俊英人民陪审员 郜江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