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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铁义,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赵铁义,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金鑫,男,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赵铁义诉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宾民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华审判员 ++张万库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