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铁义,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赵铁义,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金鑫,男,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赵铁义诉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宾民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华审判员 ++张万库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