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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执异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与古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中执异字第02号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古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薛天祥,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金���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佰多,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古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古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古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解除法院于2015年4月8日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因你院冻结的基本账户(27130001040003650)的资金属该局“三支一扶”专项资金,服务生生活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人考核费,基层警察招考报告费等专项资金。本院查明:1、2014年10月9日114号凭证武威市人社局拨付421848.00元,已发放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生活补贴334800.00元,已支付2014年10月至12月养老、医疗保险43524.00元,现余43524.00元为���拨的2015年1至3月养老,医疗保险资金,未支原因是2015年甘肃省上缴数未公布;2、2014年11月28日140号凭证县财政拨付县级承担的养老、医疗保险差额部分52891.20元,已支2014年10月至12月二金13222.80元,39668.40元属2015年1月至9月二金;3、2014年12月8日197号凭证武威市人社局拨付541139.00元,已发放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生活补贴171000.00元,余370139.10元,属预拨2015年4月至10月生活补贴239400.00元,养老、医疗保险130739.10元,属按月发放;4、2015年3月24日43号凭证武威市人社局拨付421848.00元,为预拨付2015年4至9月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属按月发放;5、余86333.09元,“三支一扶”服务生生活补贴、养老、医疗保险为2013年至2014年预拨结转资金,发放2015年1月至12月的以上三项的差额部分。2014年12月24日187号凭证帐号的350000.00元,其中警察报考费250000.00元,基层党政单位运行保���省级专项100000.00元暂未支付,其他资金经审查余30739.35元,属银行利息和办公费。本院认为,异议人古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属专项资金的理由和证据,经审查确属事实,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于2015年4月8日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古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27130001040003650基本账户资金1353212.94的查封、冻结。二、剩余30739.00元属银行利息和办公费用应扣划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世    钦审判员 ��秦伯荣审判员孙发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乔    雪    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