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固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78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仝海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