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德武与辽源市交通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武,辽源市交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武,男,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辽源市交通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法定代表人:王晓君,局长。本院在执行刘德武依据(2014)辽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申请执行辽源市交通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辽源市交通局已作出答复,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