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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德武与辽源市交通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武,辽源市交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武,男,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辽源市交通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法定代表人:王晓君,局长。本院在执行刘德武依据(2014)辽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申请执行辽源市交通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辽源市交通局已作出答复,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