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贺小平与谢权、赵靖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贺小平,男,汉族。被告谢权,男,汉族。被告赵靖娜,女,汉族。原告贺小平与被告谢权、赵靖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爱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湘华、人民陪审员刘秋贵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双佳担任记录,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小平、被告谢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赵靖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小平诉称:2014年间,谢权因经营需要,陆续向贺小平借款共计189000元,并以其名下的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008564**号《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贺小平作抵押。嗣后,谢权、赵靖娜又以其共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石坳路28号房屋的《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验收合格证》、《预付购房款发票》原件交贺小平处。但至今谢权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1、谢权、赵靖娜偿还贺小平借款189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谢权、赵靖娜承担。被告谢权辩称,借款属实,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希望双方协商还款计划。被告赵靖娜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贺小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借条9张,拟证明谢权分9次共向贺小平借款189000元的事实;二、结婚证一份及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谢权与赵靖娜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谢权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贺小平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谢权对证据无异议,且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赵靖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贺小平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月9日起,谢权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分9次共向贺小平借款189000元,其中2014年1月9日借款30000元、同年1月24日借款20000元、同年1月29日借款15000元、同年3月8日借款10000元、同年4月1日借款15000元、同年4月6日借款24000元、同年6月6日借款20000元、同年6月23日借款35000元、同年8月26日借款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13日,月利息为2%,谢权以其名下的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008564**号《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至贺小平作抵押,同时,谢权、赵靖娜又以其共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石坳路28号房屋的《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验收合格证》、《预付购房款发票》交给贺小平,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谢权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贺小平催款无果,故诉至本院。另查明,谢权与赵靖娜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2日办理离婚手续。诉讼中,贺小平自愿放弃要求谢权、赵靖娜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诉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谢权向贺小平借款后,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是酿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贺小平要求谢权偿还189000元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贺小平表示自愿放弃,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赵靖娜虽于2014年10月22日与谢权离婚,但本案借款发生在谢权与赵靖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对贺小平要求赵靖娜与谢权共同偿还借款189000元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权、赵靖娜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贺小平借款189000元。如果被告谢权、赵靖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8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600元,由被告谢权、赵靖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爱国审 判 员 易湘华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双佳校对人:王双佳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