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5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696号原告魏某,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某某,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魏某。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