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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明与谭代平,巫溪县合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巫溪县合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谭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889号原告杨明,男,汉族。被告巫溪县合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466208-6。法定代表人谭代平。被告谭代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杨明与谭代平、巫溪县合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明经本院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万颖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