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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晏廷录申请执行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廷录,朱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晏廷录,男。被执行人朱永杰,男。晏廷录申请执行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4750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三执字第00015号案件已将被执行人朱永杰工资冻结,该案申请执行人晏廷录已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朱永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0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康科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