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6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高鑫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鑫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嘉林路甲一号嘉林花园1号楼附属综合楼(会所)UG02室。法定代表人王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伯奎,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鑫,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上诉人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鑫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代理审判员 蒙 瑞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郑皓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