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斌与宣钢集体企业(集团)公司金属结构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宣钢集体企业(集团)公司金属结构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商初字第83号原告:杨斌,现住。被告:宣钢集体企业(集团)公司金属结构厂。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钢西厂区。法定代表人:邓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凤仙,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诉被告宣钢集体企业(集团)公司金属结构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杨斌承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