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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斌与宣钢集体企业(集团)公司金属结构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宣钢集体企业(集团)公司金属结构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商初字第83号原告:杨斌,现住。被告:宣钢集体企业(集团)公司金属结构厂。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钢西厂区。法定代表人:邓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凤仙,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诉被告宣钢集体企业(集团)公司金属结构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杨斌承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