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仙美与林开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仙美,林开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陈仙美被执行人:林开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仙美与被执行人林开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林开贵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林开贵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陈仙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明民审 判 员  所利亭代理审判员  朱 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