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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三叶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浏阳市大围山镇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三叶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浏阳市大围山镇人民政府,廖阳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浏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湖南三叶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大围山镇。法定代表人曾秀清,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水生,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湖南三叶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浏阳市。被告浏阳市大围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浏阳市大围山镇复兴巷37号。法定代表人卢焕新,男,镇长。第三人廖阳初,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原告湖南三叶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浏阳市大围山镇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向被告浏阳市大围山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向第三人廖阳初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期间,原告湖南三叶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因未复议直接起诉,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大围山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湖南三叶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第三人廖阳初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三叶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三叶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晓玲审 判 员  李治平人民陪审员  易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黎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