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启与被告荣海琼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启,荣海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张文启,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朱晓东,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海琼,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启与被告荣海琼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启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启撤回对被告荣海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张文启负担。审判员 李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