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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启与被告荣海琼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启,荣海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张文启,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朱晓东,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海琼,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启与被告荣海琼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启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启撤回对被告荣海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张文启负担。审判员  李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