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志达与薛茂冬、孔晓晓、迟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达,薛茂冬,孔晓晓,迟洪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李志达,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战秀玉,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茂冬,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孔晓晓,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迟洪洋,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达与被告薛茂冬、孔晓晓、迟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达于2015年5月6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达撤回起诉。原告李志达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达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