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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志远申请执行张要磊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远,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要磊,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城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要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5月4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划拨、提留)被执行人张要磊价值75000元的财产待处。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巩亚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