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永和与被执行人李朝斌、张维薇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和,李朝斌,张维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100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和,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杨君聪、张总水,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朝斌,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张维薇,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朝斌、张维薇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92042.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