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希玲、蒋普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希玲,蒋普贤,梁传文,郑现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991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丰刚、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希玲。被告蒋普贤。被告梁传文。被告郑现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希玲、蒋普贤、梁传文、郑现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收取人民币2140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徐希玲、蒋普贤、梁传文、郑现清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薛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