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韶曲法执字第173号恢1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冼智慧与邱斌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智慧,邱斌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韶曲法执字第173号恢1申请执行人:冼智慧,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广州市人,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莫穗玲,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斌如,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冼智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斌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被执行人邱斌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欠申请人借款xx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时止)。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x元,并全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终结执行1年多为由,要求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韶曲法执字第173号恢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