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施天寿诉彭刚、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天寿,彭刚,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施天寿,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甄友平,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刚,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大坡村1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檀木林街87号。法定代理人张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天寿诉被告彭刚、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天寿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天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天寿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金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