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金亚云与葛义俊等申请保全解除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亚云,葛义俊,杨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46-4号原告:金亚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奎,律师。被告:葛义俊,男,汉族。被告:杨霞,女,汉族。本院审理原告金亚云与被告葛义俊、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葛义俊(房地产权利人)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产权证号:长丰字第1390014716、长丰字第1390014713)的房屋和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办(产权证号:合庐字第130036811号、合庐字第130036812号)的1609、1610房屋,并已提供担保人杨巧卓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碧水雅居16幢602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成套住宅予以担保。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46-1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5月6日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葛义俊(房地产权利人)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产权证号:长丰字第1390014716、长丰字第1390014713)的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葛义俊(房地产权利人)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产权证号:长丰字第1390014716、长丰字第1390014713)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陶艳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