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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郑某,无固定职业。被告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谢琴秀,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郑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巍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范蕾蕾、人民陪审员程远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琴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二十九按传统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且被告隐瞒其患有××的情况,导致本来无感情的夫妻关系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的身份。证据三、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四、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2份及该医院的彩色报告单复印件2份,拟证明被告因患××在该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五、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放射科CT诊断报告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诊断患有××的事实。证据六、原告打印的开支清单1份,拟证明原告为结婚花费76350元的事实。被告辩称,其患有××是事实,但是是因为与原告结婚后,被告流产休息不好导致。被告住院共计花费21000元,其中8000元由共同财产支付,其余均是由被告父母支付。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的身份。证据二、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各1份,拟证明被告分二次住院的事实。证据三、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通知书和出院小结各1份,拟证明被告在该院住院治疗××17天的事实。证据四、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费用明细1份,拟证明被告二次住院分别花费4339.94元和3460.17元的事实。证据五、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住院费用清单1份,拟证明被告在该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3092.80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四无异议,本院对相对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六有异议,认为其见面礼、送礼、红包、茶钱、首饰、人情是事实,看病实际花费是21000元,对被告予以认可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看病实际花费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四、五,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其他花费的项目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三、五有异议,认为不清楚被告曾在该院住院,本院认为上列证据系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两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对该二份证据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0000元,并为被告购买了金银首饰(包括白金戒指二枚、黄金手镯一个、K金手链一条、K金耳环一对、白金项链一条)。婚后被告将彩礼及陪嫁款共计40000元给付原告,被告的嫁妆包括西餐桌带六把椅子、四把小椅子、木箱二个、电动车一辆、电视柜一组、日杂用品及床上用品若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因患病住院二次,共花费医疗费20892.91元。因家庭琐事及被告患病的原因,原、被告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及被告身体原因而产生矛盾,但被告一直积极治疗,且在诉讼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保证家庭完整,原、被告现应以不离婚为宜。望双方珍惜彼此的感情,慎重对待家庭和对方,多理解、多沟通、多包容,互谅互让,并顾念建立家庭��不易,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和家庭团结。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汇款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9。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巍代理审判员  范蕾蕾人民陪审员  程远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婧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