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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龙与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张龙。被告: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越栋。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龙与被告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龙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方雪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