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4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周正佳与刘跃奎,吴太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佳,刘跃奎,吴太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856号原告:周正佳,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刘跃奎,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吴太均,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佳诉被告刘跃奎、吴太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正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跃奎、吴太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正佳撤回对被告刘跃奎、吴太均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正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正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唐兴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