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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渭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马某某等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马某某,刘某某,刘某生,刘渭某平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渭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加某某,陕西省渭南市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女,193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生,男,55岁,居民。被告刘渭某平,男,40岁,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被告马某某、刘某某、刘某生、刘某平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7元,减半收取713.5元,由原告渭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审判员  贠承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