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何心与杨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心,杨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657号原告何心,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杨旭华,男,45岁左右,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心诉被告杨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何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