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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何心与杨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心,杨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657号原告何心,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杨旭华,男,45岁左右,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心诉被告杨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何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