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莉莉与李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莉莉,李长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92号申请人张莉莉,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西苑路**号楼***室。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李长明,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民族不详,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郭家屯镇西屯村*组**号。身份证号:×××。申请人张莉莉与被申请人李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莉莉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长明驾驶的蒙HE87**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张莉莉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荣信都市花园4号楼2单元204室房屋一处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莉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长明驾驶的蒙HE87**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张莉莉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岩 关注公众号“”